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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摘要

<正> 海关总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一)对煤炭、软木和燃料油等7个税目的资源性产品实施0—3%的进口暂定税率;(二)对排液泵、密封件、轴承及阀门用零件、空调和冰箱用压缩机及其零件、工程机械零件、照相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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