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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执行标准规定的函

             

摘要

质检食监函[2012]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日,我司收到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517号,详见附件)。现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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