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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完成形态探析

     

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组织考试作弊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仍然存在争议.如何正确区分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各种形态,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组织考试作弊罪实行行为的着手和终了.判断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着手,必须对组织行为进行厘清.组织行为是指通过招募、雇佣、纠集、引诱、介绍、强迫等手段,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考试作弊行为,被组织的人数不影响该罪的着手认定.对于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判断应采取折中说,从组织行为和被组织行为2个方面判断实行行为是否终了,即在组织行为已经完成的基础上,以被组织的考试作弊行为是否已经渗透至相对封闭的考场为标准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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