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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治理可引入公益诉讼机制——访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刘艺

         

摘要

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高度重视公益诉讼工作,强调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随后,河北、云南等多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在作出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中,都明确授权检察机关在安全生产领域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可见,公共安全治理尤其是安全生产治理工作引入公益诉讼有其客观必然性,应给予充分的思考和重视。那么,如何看待并处理公益诉讼与公共安全治理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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