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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民事和行政责任的失衡和矫正

         

摘要

我国反垄断执法中存在重行政执法,轻民事诉讼,具体表现为行政处罚金额远大于民事诉讼赔偿金额、民事诉讼案件较少、民事赔偿主体范围不清晰。而这一情况会带来损害法律的权威性、降低消费者维权热情、增大反垄断的执法成本等诸多问题。造成私人执行弱势的原因包括法律未对反垄断民事赔偿主体作出清晰的规定、现有制度导致消费者维权成本与收益不匹配。针对这一问题应厘清反垄断领域中民事赔偿主体、搭建公益或集体诉讼制度、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建立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的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私人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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