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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反垄断法行政责任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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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垄断法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主体违反反垄断法或不履行反垄断法规定的法律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徒法不足以自行,反垄断法律制度能否真正得到贯彻实施,国家能否有力地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有着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法律责任制度。而我国现阶段的《反垄断法》主要依靠行政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规制,因此开展对反垄断法行政责任制度的研究对制裁违法垄断行为,保障《反垄断法》实施和执法实践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现行《反垄断法》第七章中相关法条的分析,得出反垄断法行政责任的缺陷,并在借鉴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行政责任制度的基础之上,从规制违法垄断行为和妨碍反垄断执法两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垄断法行政责任制度的建议,主要包括对行政责任承责主体的完善、合理增加行政责任形式、进一步明晰现有法条等,以期对我国反垄断法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有所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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