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版权 >从立法目的与客体特性慎思民间文艺版权立法

从立法目的与客体特性慎思民间文艺版权立法

     

摘要

《著作权法》颁布已经18年了,其第六条所谓立法授权(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至今一直没有兑现。对此,我们可以想到很多种理由,其中至少有一点则是不容否认的:以版权保护民间文艺,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版权》|2009年第1期|54-56|共3页
  • 作者

    宋慧献;

  • 作者单位

    (Missing);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4-01-27 08:38:30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