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引言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三、文章基本结构
第一章 《立法法》中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修改
第一节 《立法法》中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修改
一、赋予自治州地方立法权
二、《立法法》中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其他修改
一、满足自治地方对一般性事项的立法需求
二、确保自治地方人大处于主导立法的地位
第二章 《立法法》修改后民族自治地方地方立法的情况和出现的问题
第一节 《立法法》修改后民族自治地方地方立法的情况
一、地方性立法和自治立法界限不明确
二、自治州的地方立法权可能驱赶其自治立法权
第三章 《立法法》修改后民族自治地方地方立法所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一节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自治立法与地方性法规的范围
一、依《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不能区分自治立法于地方立法
二、新《立法法》没有明确规定自治立法与地方性法规的范围
第二节 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得以行使地方立法权
第四章 对《立法法》修改后民族自治地方地方立法所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
第一节 界定自治立法与地方立法的范围
一、通过解释《立法法》界定自治立法与地方立法的范围
二、通过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裁量权界定自治立法与地方立法的范围
第二节 尽快完善救济机制以保障自治立法权的行使
第三节 给予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行使部分自治立法以依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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