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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改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产生的问题与对策——以自治立法与地方立法的边界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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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引言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三、文章基本结构

第一章 《立法法》中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修改

第一节 《立法法》中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修改

一、赋予自治州地方立法权

二、《立法法》中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其他修改

一、满足自治地方对一般性事项的立法需求

二、确保自治地方人大处于主导立法的地位

第二章 《立法法》修改后民族自治地方地方立法的情况和出现的问题

第一节 《立法法》修改后民族自治地方地方立法的情况

一、地方性立法和自治立法界限不明确

二、自治州的地方立法权可能驱赶其自治立法权

第三章 《立法法》修改后民族自治地方地方立法所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一节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自治立法与地方性法规的范围

一、依《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不能区分自治立法于地方立法

二、新《立法法》没有明确规定自治立法与地方性法规的范围

第二节 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得以行使地方立法权

第四章 对《立法法》修改后民族自治地方地方立法所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

第一节 界定自治立法与地方立法的范围

一、通过解释《立法法》界定自治立法与地方立法的范围

二、通过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裁量权界定自治立法与地方立法的范围

第二节 尽快完善救济机制以保障自治立法权的行使

第三节 给予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行使部分自治立法以依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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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京举行。会议的一项重要成果就是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我国《立法法》迎来了其自2000年颁行以来第一次修改。本次修改增加了十七个条文,修改二十六个条文,删除一个条文,拆分一个条文,修改的总数为四十六条。本次《立法法》的修改对自治地方的立法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最直接影响是新《立法法》赋予了自治州和设区市一样的对城乡建设管理、环保、历史文化保护等行使地方立法的权力;其次,《立法法》新增变通说明的规定,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在报送备案时,须对变通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说明。除此之外,新《立法法》中关于明确人大主导立法、加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的修改,并不是直接指向自治地方立法的,但也还是会对自治地方立法活动产生深远影响。这些修改,满足自治地方在诸多事务上的立法需求,明确了自治地方人大处于主导立法的地位。尽管如此,《立法法》的修改,未解决民族自治地方在行使自治立法时可能受上级机关干预的问题,没能区分自治立法与地方性立法各自范围的问题,以及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得以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可能导致自治立法被地方立法更加被架空的问题。对此应该更加明确自治立法和地方立法的界限,给予部分自治立法权于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来应对《立法法》颁布后产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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