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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广播体操不构成作品——从中国体育报社总社诉北京图书大厦有限公司、广东音像出版社、广东豪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切入

     

摘要

广播体操是人类创造的智力成果,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但由于并非独创性的表达而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原因在于广播体操是一种强身健体实用功能的表达,这种表达虽然并不唯一,但是剔除其中的功能性部分后,剩下的部分无法体现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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