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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评论,就存在褒贬——唐治军诉羊城晚报社、株洲广播电视报社名誉侵权案

摘要

一审判决构成侵权,理由是评论“用词欠妥”、“言词过激”、漫画“有嘲讽之意”。实难服人:但二审判决大有可取之处:(1)首先排除诽谤和侮辱问题;(2)指出一审原告应当预见到可能成为社会焦点人物;(3)既然是评论,即有褒贬,对正面评价欣然接受,对负面评价也应有义务承受:(4)媒体只有一种声音妨碍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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