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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老人走失责任在谁

         

摘要

[案情介绍]1997年5月5日原告将其父张××送入×敬老院,并与该院签订了入住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休养员不告知本院而自行外出,发生事故或走失,院方概不负责。另原告在敬老院休养员登记表张×ד能否自理”一栏内填写了“能”。同年5月15日早上,敬老院的值班员发现张××外出未归,遂通知包括原告在内的各方寻找,并向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北京晚报》上登出“寻人启示”,但至今尚无音讯。1999年3月,张××家属在经寻找仍无下落的情况下,便向所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失职致使老人走失为由,要求被告──×敬老院赔偿经济损失总计27433.33元,其中误工费、通讯费12000元,继续寻找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退还伙食费及护理费433.33元。法院受理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出示的协议书、收费凭证、《北京晚报》、敬老院休养员登记表、敬老院服务标准、休养员须知及相关证据,认为原告与敬老院签订的协议属于合法协议,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张XX的登记表“能否自理”一栏内填写了“能”,未向敬老院说明张XX是否有行为能力方面的问题,庭审中又未否认张XX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敬老院按照张X...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民政》 |2000年第4期|P.|共1页
  • 作者

    刘继国;

  • 作者单位

    北京宣武区椿树街道社区服务中心;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民政工作;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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