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全国商情·理论研究 >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兼评《劳动合同法》第21条

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兼评《劳动合同法》第21条

     

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21条确立的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制度过分强调了对用人单位的权利限制.这一制度设计既存在立法本身的冲突和矛盾,又造成实践操作的混乱,极易引发劳动争议.为此,建议将<劳动合同法>第21条修改为:试用期中,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提前三日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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