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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做好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工作

         

摘要

2007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第49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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