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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免)予行政处罚”该如何操作

         

摘要

日常执法实践中,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免予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常常在适用执法文书上出现困惑。如将免予处罚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制作各类执法文书,则会出现"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为免于行政处罚"、"执行结果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于XX送达"、"结案方式无法填写"等让人啼笑皆非的问题。更甚者,如不告知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理结果,则会出现某案件虽经过调查却没有处理决定的情况。不(免)予行政处罚该如何操作成了困扰众多食药监管人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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