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
行政处理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1年内共计35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39篇、会议论文13篇、专利文献1077129篇;相关期刊263种,包括法学、法制博览、人民检察等;
相关会议10种,包括2011年法治江苏建设高层论坛、第16届中国医院管理学术年会、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2010年学术年会及“发展辽宁生态工业 建设低碳经济社会”论坛等;行政处理的相关文献由327位作者贡献,包括鲍学杰、张式军、倪聪等。
行政处理—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077129篇
占比:99.97%
总计:1077481篇
行政处理
-研究学者
- 鲍学杰
- 张式军
- 倪聪
- 倪静
- 傅文园
- 吕静
- 孙丹平
- 孙明
- 孙曙
- 宋国明
- 张立东
- 张耕
- 曹建慧
- 朱静
- 李旭
- 李柏林
- 杨晓莲
- 沈慧
- 王晓辉
- 王灿发
- 蔡守秋
- 蔡建生
- 赵保胜
- 赵楠
- 赵连裕
- 靳澜涛
- 万东
- 万里涛
- 严益州
- 于兴
- 于言午
- 付登胜
- 任超
- 伏洪
- 何丕坤
- 何书中
- 何信丽
- 何力
- 余文唐
- 余渝
- 党东升
- 兰军
- 冀瑜
- 冯文高
- 冯濂波
- 刘■
- 刘云杰
- 刘军胜
- 刘凤明
- 刘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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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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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失信联合惩戒具有多主体、多行为两大特征,致使行政诉讼救济面临渠道不畅和审查不力的困境.一方面,法院视信访惩戒为不可诉行为,将实施惩戒的企事业单位认定为不适格被告,并把失信认定、列入黑名单、公布黑名单以及联合惩戒界定为内部行为、信息记录、信息公开或黑名单自动结果,导致相对人无法起诉或难于选择起诉对象.另一方面,法院对失信惩戒缺乏统一定性,对其合法性依据也缺乏清晰判断,无法有效展开审查.切实可行的解困方案是:实体上,法院应把失信惩戒各阶段行为定性为可诉的行政处理,施以正当程序要求,并根据上位法对其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程序上,法院应允许相对人在失信惩戒多阶段行为中择一起诉,承认前后阶段行为之间的违法性继承,并通过第三人制度和司法建议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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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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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自然资源立法没有统一,对不同种类的自然资源分别规定不同的争议类型,并对不同的争议类型规定了与之相对应的纠纷解决模式。包含公力救济、行政处理以及司法处理三种模式。看似精细,实际上模式混乱。应该对各类自然资源统一争议解决模式,对围绕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以及经特许取得的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这三种权利产生的争议采取行政处理模式,对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适用《物权法》规定的物权争议解决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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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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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自然资源立法没有统一,对不同种类的自然资源分别规定不同的争议类型,并对不同的争议类型规定了与之相对应的纠纷解决模式.包含公力救济、行政处理以及司法处理三种模式.看似精细,实际上模式混乱.应该对各类自然资源统一争议解决模式,对围绕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以及经特许取得的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这三种权利产生的争议采取行政处理模式,对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适用《物权法》规定的物权争议解决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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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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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是德国法上的经典概念.从历史变迁的角度来看,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是国家干预社会生活、限制私法自治的重要管制手段,具有坚实的正当性基础.从法教义学的维度来看,明确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的行为机理,有助于在实践中将其正确运用.就行为类型而言,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依行为标的不同,区分为归属形成性行政处理、债的形成性行政处理与团体形成性行政处理;依是否须私人协力,区分为辅助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与单独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就裁量方法而言,私法形成性裁量应被肯定,但是管制裁量值得商榷.就处理效力而言,在行政处理作出之前,其指向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其指向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可能自始无效;在行政处理作出之后,其对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存在溯及力,应当视具体情形而定.就处理废除而言,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不适用一般禁止废除原则,在废除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的同时,已形成的私法关系应当相应消灭,至于废除的效力是否溯及至私法关系成立时,应当依个案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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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荣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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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权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就同一专利侵权纠纷,已经向法院起诉的,则不得再请求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理;但反之不然,即已经请求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理的,如果附加要求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则仍可再向法院起诉.所谓"同一专利侵权纠纷",是指涉案专利和纠纷事实相同、主要请求和理由基本相同,并不要求当事人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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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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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虽然网络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已经出台,并且和网络执法安全相关的工作已经有一些成就.但是我国的执法工作仍旧有很多需要完善之处,在执法过程中如果遇到有行政处罚相关问题的时候,如果执法行为进行的不够专业,针对的执法主体不够明确的情况下,将会带给执法工作很大压力.在执法调查的工作中,发现有的执法调查配套制度执行不够完善,很多不同部门之间沟通不顺畅,行政机关在改善网络执法的工作方面有大致方向,只有执行下去才能保证每一个网民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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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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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目前理论和实务来看,关于行政事实行为的判断标准还存在争议和模糊之处.通过对行政事实行为的发源地——德国法的考察,可以发现行政事实行为并非不产生法律效果,而是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也就是说,行政事实行为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这并非行政机关的意图所致.直接产生事实效果才是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德国法主要以“是否存在调整(即客观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和主观上是否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来作为区分行政处理和行政事实行为的标准,值得我们借鉴.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有助于我们认清行政强制行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调解行为、行政指导行为、过程性行为以及准法律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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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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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一些新型的互联网技术已经得到了有效的普及,并且取得显著的成效,极大的提升了人们的工作效率以及工作水平.但是一些不良有害信息的传播途径也得到了极大的扩展,其传播范围也得到了提升,在这种情况下,不良信息的传播对于我国的稳定发展极为不利,因此,就必须要有完善的行政法作为网络有害信息治理工作的支持,行政法在治理网络有害信息的工作当中起到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由于一些行政处理问题,导致行政法很难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本文就行政法在治理网络有害信息中的作用做了简要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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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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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患纠纷成因复杂、涉及面广,其预防化解工作的专业性要求高,难度较大。从上海实践来看,医患纠纷自我协商、法院诉讼、行政处理等现有途径难以满足纠纷当事人日益多元的解纷需求。2011年以来,上海市司法局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依据《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有关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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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坤
- 《2011年法治江苏建设高层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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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群体性事件,古今中外都有发生,其类型和原因各种各样.目前我国时有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为此,要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高度认真对待群体性事件,要对当前群体性事件的复杂性有比较全面和充分的认识,既不能简单地静止地运用传统的两类矛盾学说来分析解释,也不能对具体事件简单地形而上学地用合法还是违法来匆匆定性,要求执政者和领导人首先树立起正确的权力意识,树立“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科学权力观,树立与群众之间的平等意识和观念,真正端正执政理念,以建设“平权型政府”为目标,努力构建政府与公民之间新型法律关系,使“官”民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平等关系,寻求理性途径来解决包括“官”民之间矛盾在内的各类社会矛盾,这是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根本思路。必须毫不松懈发展经济,终止掠夺性增长,遏制垄断性增长,实现包容性增长,更加注重民生问题的解决,把切实提高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与建设“服务型政府”密切结合起来,这是从源头上来化解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社会矛盾。为政之道,在于“疏”,而不是“堵”,必须彻底改变群众“诉求无门”现状,充分保障公民表达权、监督权,畅通公民利益表达机制,特别是建立和完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和诉求机制已经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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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坤
- 《2011年法治江苏建设高层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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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群体性事件,古今中外都有发生,其类型和原因各种各样.目前我国时有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为此,要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高度认真对待群体性事件,要对当前群体性事件的复杂性有比较全面和充分的认识,既不能简单地静止地运用传统的两类矛盾学说来分析解释,也不能对具体事件简单地形而上学地用合法还是违法来匆匆定性,要求执政者和领导人首先树立起正确的权力意识,树立“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科学权力观,树立与群众之间的平等意识和观念,真正端正执政理念,以建设“平权型政府”为目标,努力构建政府与公民之间新型法律关系,使“官”民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平等关系,寻求理性途径来解决包括“官”民之间矛盾在内的各类社会矛盾,这是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根本思路。必须毫不松懈发展经济,终止掠夺性增长,遏制垄断性增长,实现包容性增长,更加注重民生问题的解决,把切实提高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与建设“服务型政府”密切结合起来,这是从源头上来化解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社会矛盾。为政之道,在于“疏”,而不是“堵”,必须彻底改变群众“诉求无门”现状,充分保障公民表达权、监督权,畅通公民利益表达机制,特别是建立和完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和诉求机制已经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