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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民族自决权——驳范普拉赫的“西藏民族自决”论

         

摘要

民族自决权是指各民族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直到自由分离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它原属于资产阶级民主主义世界革命的一个要求。马克思恩格斯从争取社会主义利益出发,历来赞成民族自决权原则。进入帝国主义时代,列宁把它作为反对帝国主义、促进各民族自愿联合的手段加以强调,从而使它成为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则和口号。战后,民族自决权发展成为国际立法,并得到广泛运用。冷战结束后,民族自决的实践遇到了新问题,民族自决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用来反对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我国境内外的西藏分裂分子就所谓的“西藏民族自决”问题大做文章,荷兰人范普拉赫则是其理论鼓噪的代表人物。1987年范普拉赫在其《西藏的地位》一书中用大量的篇幅企图论证西藏需要实行“民族自决”,鼓噪“西藏人民争取自决是合理合法的”。范氏的立论依据是:一、引用列宁的民族自决理论,作为其“西藏民族自决”论的理论依据;二、引用联合国有关自决文件,作为其“西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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