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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缺陷产品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摘要

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6款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此条款所涉及的举证责任分配通常被认为是举证责任倒置,但是立法上并未明确,因为法律并没有将“产品缺陷、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这三个构成要件中的任何一个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产品生产者,产品生产者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立法的模糊和学理上的欠缺造成了司法中的混乱局面,为了实现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举证责任的平衡。应当从立法和制度上对该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制度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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