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商情》 >浅析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浅析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摘要

公司懂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部人士控制公司运营,决定公司的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这些内部人士虽然身负对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受托责任,但是作为自利的经济人,也有潜在的以权谋私危机,既可能直接侵害公司的利益也可能放纵第三人对公司的侵害。因此,突破法律逻辑赋予公司股东在特定情形下代表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尤为必要。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152条借鉴境外法例规定了该诉讼制度,但仍处于起步阶段,许多问题尚未明确,如诉讼后果、诉讼费用、举证责任等。因此该制度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以充分发挥该项制度优化治理公司的作用。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