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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居委会与业委会的关系

     

摘要

居委会和业委会属于我国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二者之间仍存在职能交叉及民主实践的差别.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尚缺乏深入研究.即使是新出台的<物权法>,也没有对业委会的法律地位给予明确.应根据我国社会发展趋势,借鉴国外的具体实践,界定二者的关系,明确各自的功能:由业委会履行重合部分的职能;由居委会来履行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业委会所没有的职能,二者相互独立.只有明确二者的法律主体地位,才能真正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处理好居委会与业委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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