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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摘要

正宁政发[2014]6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军分区(警备区):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8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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