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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一裁终局的救济措施--与诉讼法相比较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制度实行一裁终局。当裁决作出并生效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法条向我们展现了仲裁独有的特点“一裁终局”,但是一裁终局是否能真正保护申请人的权利,这是我们所担忧的,本文从救济措施方面,对诉讼和仲裁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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