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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相对理由到绝对理由的转化——从“BLOVES”商标无效宣告案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

“BLOVES”商标(争议商标)由富士集团幽际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获准注册在第7类纺织机、染色机等商品上。2015年10月12日,深圳彼爱钻石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淆求。申漪人称:申请人足目前国内婚戒行业的龙头企业,其“BLOVES”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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