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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摘要

(2021年3月12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一、对《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和区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承担。"(二)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学校治安秩序,打击危害校园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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