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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斯诈的形式与救济

             

摘要

一般来说,人们对“虚假广告”这个概念比较熟悉。之所以在这里使用“广告欺诈”这一概念,主要基于以下三个理由:一是“广告欺诈”的范围要比“虚假广告”广泛(这从以下的分析当中可以看出)。二是“广告欺诈”更加强调了广告主的责任。毕竟,广告主既是违法广告的始作源者,也是违法广告的最终受益者。三是能够让我们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分析违法广告的本质,扩大广告监管的视野,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违法广告的问题。广告欺诈主要有以下七种形式:一、广告主压不自法。任何单位或个人要从事经营活动,都必须取得与之相适应的主体资格。在没有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其本身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通过广告来宣传这种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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