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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或裁或诉”约定下仲裁协议的效力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或裁或诉"约定下的仲裁协议无效。学界对该条文多持批评态度,认为其无效处理不符合"支持仲裁"的国际主流。本文进一步从第7条的司法实践和法理依据分析其缺陷,明确"或裁或诉"问题的实质与法律适用。本文认为对第7条的批评与改进应以"或裁或诉"的不同约定类型为基础,且部分仲裁友好法域的"仲裁优位"倾向亦不值得效仿。以"支持仲裁"的立场处理"或裁或诉"约定即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包括不排斥仲裁的意思、为仲裁协议附条件的意思、选择外国法律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意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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