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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裁决与仲裁法律适用司法监督——基于《仲裁法》第7条、第58条与第63条之逻辑怪圈

         

摘要

我国《仲裁法》第7条规定的裁决原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依法裁决,而是合法裁决。《仲裁法》第7条、第58条与第63条互相之间存在内在冲突,矛盾环环相扣,形成一个逻辑怪圈。国外对于仲裁裁决法律适用司法监督的相关规定与实践给予我们深刻启示。通过采用依法裁决与按公平合理原则裁决并存的两种监督形式、规定对依法裁决实行法律适用司法监督与取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这三道立法工序,以完成我国仲裁法律适用司法监督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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