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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仲裁实践对国际投资协定时间效力的认定——争端、争端诱因和争端程序在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界定中的应用

     

摘要

国际投资协定在投资争端中的适用具有时效性,受争端解决时间效力条款的约束。然而条约实践就国际投资协定时间效力范围的规定缺乏一致性和清晰性,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实践对协定时间效力的解释也不尽相同。Toto、ABCI和平安等案中的国际投资仲裁庭近来从"争端发生"、"争端诱因"和"争端解决程序"等不同视角认定投资协定的时间效力,对仲裁庭管辖权的范围给出了不同答案。在以"不溯及既往"为基础的时间效力认定中,仲裁庭已开始将投资协定没有明确排除、也没有明确纳入的"既往"置于投资协定适用范围内,加剧了国际投资仲裁的不一致性。在投资协定中清晰界定时间效力的范围和效力对象,是降低国际投资仲裁不确定性的根本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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