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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律》章名補説

     

摘要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簡93—98是對治獄官吏故意或因受賄、過失致使案件處置失當的處罰規定。整理者將此律條歸於《具律》。數位學者從竹簡出土位置判斷,應歸於《告律》。依據早期文獻中的相關文例,可知漢律用作章名的"告"字也讀作"鞠(鞫)",兩字互通互訓。因此,《告律》不僅隸有告訴、舉告的律條,還應包含與"鞫"(審理)相關的律文,從而補充證明《二年律令》簡93—98應歸於《告律》之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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