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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台湾地区的农田水利管理

         

摘要

清代台湾的水利开发,政府最多居于倡导地位,鲜少直接插手投资开发,水利开发过程及经营具有浓厚的自治色彩.但为了维持社会稳定,对于民间农田水利的投资开发,官府借助颁布谕告、发给圳照、验证戳记,甚至竖碑示禁等公权力的行使,来证明水利开发的合法性,或在引水纠纷时出面仲裁,作为官方对于投资者的一种保障.从水利兴筑到维持水利设施的正常运作,官府大部分情况下都扮演消极被动的角色,而主要是依靠民间水利组织的力量自行维系.在台湾人民长期的农田水利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水利规约和高度自治的民间水利合约组织,为维护水利秩序的稳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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