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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所有企业 不由国家包揽 新破产法的特点

         

摘要

1986年国家颁发的《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范围只限于国有企业,而且未能脱离计划经济轨迹,行政干预色彩浓厚,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吻合。如现行破产法规定,企业职工的重新就业,“由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对企业破产申请的提出也缺乏明确规定;没有破产预警和破产保护的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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