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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法理分析--兼论仲裁服务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关系

         

摘要

早期的仲裁是纯粹的私力救济,以后仲裁为国家法律所承认,并由国家强制力对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进行保证.对于仲裁的性质,主要有四种不同的学说,它们各有所长,但都存在不足之处.仲裁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妥协和合作的产物.仲裁服务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根据WTO和中国,中国政府没有开放仲裁服务的国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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