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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光船租赁合同外国临时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兼论我国法院扣船与外国临时仲裁的关系

     

摘要

@@ 一、问题的提出rn涉外光船租赁合同(Bareboat Charterparty with ForeignElements),也称涉外光船租约(下称租约)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光船租赁合同[1].其涉外因素表现在:租约主体含涉外因素,即船舶出租方(下称船方)为外国主体而承租方(下称租方)为中国主体,如本文案例的船方为韩国法人而租方为中国法人;或租约客体含涉外因素,即合同客体位于国外,如本文案例的出租船舶为韩国船方所属、挂柬埔寨旗的"丘比特"轮;或租约内容含涉外因素,即产生、变更或消灭租约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如本文案例租约在香港订立.

著录项

  • 来源
    《法律适用》|2002年第9期|72-75|共4页
  • 作者

    徐曾沧;

  • 作者单位

    广州海事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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