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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政府投资行为的法商二维控调与衡平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方政府投资行为在促进经济增长和提供就业岗位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其中也不乏出于政绩目的乃至局部个人利益驱动的过热投资行为.自201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建设以来,地方政府投资热潮不降反升,因此,有效控制和调整地方政府投资行为就显得十分迫切.本文认为,针对地方政府投资主体的"政府性"特征,应将"非商事投资"保留在政府主体内,并从"法"的维度加强对投资平台运行的监督控制,以确保投资方向的公共性;针对地方政府投资行为中的"谋利性"特征,应将"商事投资"从政府主体中剥离,并从"商"的维度对公司投资进行规划调整,以确保投资结构的合理性.由此最大限度地降低地方政府投资风险,防止债务危机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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