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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利用自有资金从事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收益,能否适用79号政策作为计提招待费基数?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请问,这个股权投资业务的主体是否包括工业企业的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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