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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解除制度再思考

     

摘要

与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不同,我国将协议解除明文规定在《合同法》的合同解除范畴,不论从国情、法条的形式周延还是比较法的考察都有正当性.但在实践中协议解除制度的适用也存在不能彻底解决争端的问题,应当将协商一致理解为终止合同关系和解除后果的双重合意,明确当事人对解除后果的意思自治及其限制,从而不断完善我国的协议解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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