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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不宜接受人力资本作为股东的出资标的

     

摘要

储育明撰文《关于人力资本不宜作为公司股东出资标的的探讨》指出,诸多涉及人力资本的法学研究,基本上都是沿用经济学界对人力资本的界定。但是,在法律上“资本”一词具有特定的内涵,通常是指公司的注册资本。这与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本内涵是不同的。人力资本实际上是权利人对自己的创值能力享有支配权的一种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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