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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作社的法律定位及制度重构

     

摘要

中国合作社发展从改造分散的个体经济开始发展到高度集中三级所有的"大集体"经济模式.已背离了合作社集体所有的初衷.在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背景下,必须重新明确中国合作社的法律定位以及对其进行制度重构.中国合作社应是以个人所有为基础的共同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的形式之一,必须在中国宪法中确立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合作社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民法应确立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并对合作社的内外财产关系做出调整.在商法领域也应有合作社的地位,根据各种合作社的性质及特征,规定相应的商事登记制度.本文根据对合作社的新的法律定位,对中国合作社制度进行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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