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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伯峻《春秋左传注》时间判断商补二则

     

摘要

恒公七年《经》(118页):“七年春二月己亥。”杨注谓:“此年仍建丑,……此实周正之三月,夏正之二月。”按:杨注:“此年仍建丑,”此不误;又谓:“此实周正之三月,夏正之二月。”则误矣。此年实建丑,所谓“春二月”实际应该是周正春三月,夏正之正月,殷正则二月矣。以周历比殷历早一个月,殷历比夏历早一个月故也。周历与夏历原相差两个月。杨注以周正之三月当夏正之二月,二者仅差一个月,误。此处1981年初版时原谓:“此实周正之三月,夏正之四月。”误。修订版改“四月”为“二月”。再误。而同年《传》“七月春”,杨注谓:“此年仍建丑,疑是夏正三月时事,于丑正为四月。”此则不误。此处虽与上事不同,但都于同一页中,此处既知夏正与丑正(殷正)相差一月,上例则误夏正周正也相差一月,一页之中。前后矛盾如此。亦失察之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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