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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的规则之治

     

摘要

法治是规则之治,是供治者选择的国家治理方法之一,表现在国家治理运行状态上的特质就是“治者从法”。“从法”而治的国家所“从”之“法”不同,其法治的性质也就不同。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是法律的性质不同。社会主义不是自发产生的,社会主义法治是预设前提的法治。要保证法治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就必须保持法律的社会主义本质,并不断给法律输入社会主义精神。现代法治是宪法之治,而宪法之治的基本要求是遇“事”询“宪”,依“宪”制法。立法是最重大的国家治理活动,法治国家的最基本特征是依“宪”立法。为了保证法律依“宪”而生,国家应当建立立法的宪法依据阐释制度及合宪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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