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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肇事罪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摘要

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对危险物品的作业活动进行指挥、管理的人员以及对保障上述活动安全的劳动安全设施负责维护、管理的人员均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刑法中的危险物品是指由于其化学、物理或者毒性特性,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过程中能够危及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的物品."生产、存储、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活动不要求必须是合法进行的,同时也不限于必须在业务活动中实施;本罪中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活动包括对军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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