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肇事罪争议问题研究

摘要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136条的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存储、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的设立对于打击司法实践中危险物品肇事的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对理论中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如本罪的主体是否为特殊主体,单位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进行研究,并对“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含义进行了详细阐述,为该项法律的研究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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