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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控制或情绪勒索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以中日比较为基本路径

         

摘要

精神控制或情绪勒索通过意图性的言语操作决定他人的心理状态,侵害了他人的意志自由,甚至导致被害人自残.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害人可因其隐私权、名誉权、人身自由受到侵害而向加害人主张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但被害人受精神控制或情绪勒索而患抑郁症或自杀身亡,其生命权、健康权受损害与加害行为间的因果关系甚难判断,正确理解适用我国《民法典》而证成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实属不易.日本司法实践中就认定精神控制和情绪勒索之损害赔偿责任积累了一定数量的判决,日本学界也就此发展出了值得关注的学说;我国司法实务界可借鉴日本的判决与相应学说,通过适用相关因果关系说、义务射程说、危险关联说等学说,在我国司法实务上建立精神控制或情绪勒索之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从而证成此类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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