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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之文化进化理论下的'规则'

         

摘要

哈耶克对"规则"的界分建基于法律与立法的二元论的观点之上,这使其与建构论唯理主义彻底二分,成为其法律理论的逻辑出发点,并因此而得以形成其"文化进化理论".其中,哈耶克将规则界定为个人行为常规性,将作为"一般抽象规则",先于立法存在的内部规则称为"自由的法律";并且认为,作为"立法法律"的外部规则的适用应取决于政府的即时性目的.以上哈耶克对规则系统的建构始终围绕着法律性质的问题.他希望通过这种系统的划分保障"确获保障的私域"的自由,但是抽象而且进化的惯例使其意欲保护的预期的范围难以确定,也使哈耶克之众多二分框架下的对应范畴界限模糊,这致使其理论预期难以达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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