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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的研究范式亟待改革

         

摘要

基于“主体、客体、行为”的传统研究范式,政府监管通常被分解为对监管主体(即相关监管部门)、监管客体(被监管企业)、监管手段(包括方式、方法和工具)以及三者之间适应性关系及其相应制度安排的对应研究.自然垄断行业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相关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多围绕以上三个层面分别展开,在激励性监管机制或手段的运用、市场结构拆分、监管体制改革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改革尝试.然而,囿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尚不成熟、微观主体存在固有缺陷、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法治建设不完备等因素的制约,理论上最优的监管机制在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监管失败案例频发,政府监管质量不能令人满意.这表明“监管主体(主体)-监管手段(中介)-监管对象(客体)”的分析范式有待商榷.因此,以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改革的理论演进和实践经验为脉络,寻求构建一种更加全面、系统、本土化的分析范式,以推进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深化,就显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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