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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效力扩充及损害赔偿拓展

     

摘要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契约法对现代市场经济活动精细调整的需要,也是对传统民法之公平正义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时代阐释.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打破了"无合同便无责任"的传统理论学说,填补了无合同也可以有责任的理论空白.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很多国家对其予以明确规定,以实现对契约缔结过程中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有效保护.我国对这一理论的承继较为模糊且操作性不强.在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立法规制中,应在适用效力扩充中将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合同不符合期待利益、侵害身体权及所有权、中断磋商四种情况进行补充,将"固有利益"增加为赔偿对象,拓展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并在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过错原则时考察可预见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损益相抵原则,完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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