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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

     

摘要

@@ 科学技术从来就是一把双刃剑,计算机信息网络也不例外.20世纪中叶以来,计算机技术在全世界逐步得到了广泛应用和迅猛发展,有力地推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同时针对计算机功能和利用计算机作为工具的犯罪也日益暴露出来.特别是80年代以来,全世界范围内的计算机犯罪案件更是与日俱增,发案率迅速上升,平均年增长率达到30%左右,在个别高技术集中地区,发案率更高,而且呈直线上升趋势和在全球逐渐蔓延态势.①在我国,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和发展相对起步较晚,但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表明,计算机犯罪正日趋增多,犯罪的类型和手段也不断翻新,趋于多样化.为了遏制计算机犯罪日趋严重的势头,世界各国纷纷加强了对计算机犯罪的理论研究,并通过逐步完善计算机犯罪方面的刑事立法,规范和打击这类犯罪.我国也不例外.我国1997年修订后实施的刑法第285条、第286条分别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同时在第287条对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定罪处罚,特设了一个说明性条款.这是我国现行刑法新增设的用于打击计算机犯罪的三个专门性条款.较之于1979年刑法,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在打击计算机犯罪方面无疑迈出了较大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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