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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治理中监事制度之重构

     

摘要

现代社会经营的效率化、专业化要求公司权力相对集中。随着股东会权力渐趋弱化,“董事会中心主义”已成定势。然而缺少监督与制衡机制的公司难以良好运作。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是董事会,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监事会。这种“三足鼎立”的制度设计无疑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必然选择。可以肯定地说,如果监事会制度完善,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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