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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与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以金融衍生产品销售为例

     

摘要

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欧盟从加强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完善了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相关立法,将原先分散的适当性规则从产品、客户和行为三个方面进行了系统化,并规定了违反适当性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已经引入了适当性制度,但是相关规定较为零散,且立法初衷是为了加强市场监管而不是投资者保护;在实务中,相关适当性评估已经流于形式.应当从强化卖方义务、保护金融市场投资者的角度来建构相关立法,完善适当性评估的内容与程序,在产品、客户与行为三个方面确立具体的评估标准,规定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

著录项

  • 来源
    《学海》|2013年第3期|132-140|共9页
  • 作者

    颜延; 倪刚;

  • 作者单位

    南京大学法学院 南京,210009;

    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党委 南京,210042;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金融机构; 衍生产品; 适当性;

  • 入库时间 2023-07-25 14: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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