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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请求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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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言

第2章 当事人处分与诉的变更

第3章 诉的变更类型与要件

第4章 实践中法官对诉的变更的影响

第5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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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者之间,因财产或人身关系发生的争议的程序。因此,诉讼当事人对于解决争议的范围具有决定权。民事诉讼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原告在起诉后发现自己起诉内容不当,比如诉讼请求错误,诉讼主体有误或者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无法证明其诉讼请求等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原告能否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予以改变?如果法院允许原告任意变更诉讼请求或主张,就会造成被告无法进行应诉防御,对被告是不公平的;同时也可能影响诉讼程序的进展,如不允许原告变更上述内容,也会限制原告充分阐述自己意见,与查明真实的诉讼目的有所冲突。不同国家不同法系甚至不同时期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方式均有所不同,本文就诉的变更进行比较分析,并明确当事人进行诉的变更的合法性。
   针对当事人提出诉的变更,法官亦应有所应对。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首次明确地引入了法官释明权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理论探讨的不足与认识上的分歧,加之部分审判人员实践经验的缺乏、素质普遍不是很高和对法官释明权认识上的差异,出现了消极不释明和不适当释明两种倾向,随意性较大,容易破坏法官的中立性,产生程序上的不公正,严重影响民事审判工作的公正与效率,从而导致诸多的困惑和疑问。为此,本文试图从释明制度的历史沿革、释明权含义及特征之辨析、建立法官释明权制度之必要性等几个方面重新审视,提出完善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具体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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