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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CFR和CIF贸易合同下的可保利曾任及其转移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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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综述

1.2.2 国外研究综述

1.3 研究方法及内容

1.4 论文的创新及不足

1.5 小结

第2章 可保利益的含义与界定

2.1 “可保利益’’的含义

2.2 “可保利益”界定的发展趋势

2.3 海上保险中可保利益的界定

第3章 海上可保利益的时间效力

3.1 投保人何时需要有可保利益

3.2 “lost or not lost”条款对可保利益原则的例外

3.3 不同贸易条件下“仓至仓”条款的实际承保期限

3.4 不同贸易术语下的可保利益归属

第4章 可保利益的转移标准

4.1 所有权转移标准

4.2 风险转移标准

4.3 采用风险转移标准的合理性

第5章 FOB、CFR和CIF买卖下可保利益(风险)的转移

5.1 主要惯例和法律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

5.2 贸易术语变形下的风险转移

5.3 买卖合同约定改变风险承担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第6章 可保利益及风险转移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运用

6.1 可保利益及风险转移与国际货物贸易的关联性

6.2 可保利益及风险转移对贸易商的影响

6.3 对贸易促进和风险规避的建议

第7章 总结

参考文献

附录 判例支持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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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可保利益原则作为评判海上保险合同效力的基础性原则,规定着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期限及承担范围。但在关乎可保利益问题上,首先,各国学者和立法判例对可保利益的内涵与外延定义欠明晰;其次,对于可保利益的转移与风险转移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争议不断。仅从中国立法来看,调整海事关系的中国《海商法》未涉及可保利益问题,中国《保险法》也仅在第12条简单规定投保人何时需要有可保利益。所以,厘清可保利益及其转移问题,对于更好地发挥海上货运保险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不言而喻。
   本文重点从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三个术语合同(FOB、CFR和CIF)出发,结合英国MIA1906、Incoterms、CISG、ICC等法律与惯例规则和其他实务做法对可保利益的含义、归属、转移及与风险转移的关系等问题进行探讨。通过明晰可保利益的含义、时间效力和转移等问题,使贸易商注意降低和规避进出口风险,发挥海上货物保险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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